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提出帳簿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陳秀櫻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被      告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紘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原告為被告董事,本件為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任之人代表被告進行訴訟,被告前以董事長黃永鋒代表被告進行訴訟,法定代理權有欠缺,一併命被告補正之,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合法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