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籃元宏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