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告
複 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反訴 被告 林龍明
林幸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
受訴法院得依
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院曾囑託駐西雅圖辦事處於外國送達反訴被告林龍明,因投遞查無此人退回,有駐西雅圖辦事處民國114年12月9日西雅字第1145090746號函
暨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83至396頁)。反訴原告張羽承聲請本院公示送達,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