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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金祥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伯炎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反訴  被告  林龍明  



            林幸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張羽承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反訴被告林龍明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院曾囑託駐西雅圖辦事處於外國送達反訴被告林龍明,因投遞查無此人退回,有駐西雅圖辦事處民國114年12月9日西雅字第1145090746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3至396頁)。反訴原告張羽承聲請本院公示送達,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