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3,272元(計算式:24萬1,820元+23萬1,452元=47萬3,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