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采芸即林穎筠
被 告 翁秋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1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