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