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受安置人 甲105 (真實姓名、年齡、
住所詳卷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甲105M (真實姓名、年齡、住所詳卷對照表)
一、准將受安置人甲105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
甲105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由法定代理人
甲105M單方監護,
甲105年幼即隨其外祖母居於嘉義縣,並由
甲105外祖母主要照顧,
期間甲105M未提供
甲105生活
養育費用,亦鮮少關心
甲105受照顧情形,然
甲105外祖母因毒品事件及經濟不穩定等因素,未能提供
甲105妥
適生活照顧,
甲105M因身心及經濟不穩定等因素,稱無力照顧
甲105,又
甲105F自與
甲105M
離婚後即無聯繫,無其他同住親友能提供協助,
爰由嘉義縣政府於112年6月26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緊急安置
甲105,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准繼續安置,後因
甲105M居住本市,故於112年7月28日移由聲請人提供
甲105繼續保護處遇,並經本院裁准延長安置
迄今。受安置人
甲105安置期間,聲請人於114年2月24日邀請法定代理人
甲105M及
甲105F父方親屬召開家庭協商會議,
甲105M明確表達因個人身心狀況不穩定,無力扶養
甲105及其胞弟甲640,當時共識為法定代理人
甲105F願意定期申請親子會面、漸進式返家,以及增進實際照顧之親職知能,方有利於聲請人評估
甲105F回照顧甲105及甲640的適切性,
惟甲105F後表述其能力無法同時接回甲105及甲640,僅能接回甲640,但尚無具體照顧計畫,後續將安排親子諮商協助
甲105F提升親子關係與親職知能,尚待觀察評估
甲105F的親職意願及能力,以及同住親屬資源,然現受安置人安置期限將屆,為維護
甲105安全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甲105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
表達意願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40號民事裁定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法定代理人
甲105M單方監護
甲105,
甲105年幼與外祖母居於嘉義縣,並由
甲105外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惟
甲105M未提供
甲105養育費,並鮮少關心
甲105受照顧情形,加上
甲105外祖母因毒品事件及經濟不穩定等原因,未能提供
甲105妥適生活照顧,
甲105M因身心及經濟不穩定等因素,稱無力照顧
甲105,且
甲105F自與
甲105M離婚後即無聯繫,無其他同住親友能提供協助,
嗣經法院先後裁定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事後
甲105F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
甲105及其胞弟,法定代理人
甲105M同意如此由
甲105F照顧
甲105及其胞弟,而
甲105F亦主動定期申請親子會面與短期返家與
甲105修復與維繫情感,聲請人後續將安排親子諮商協助
甲105F提升親子關係與親職知能及能力,惟安置期限將屆,為維護
甲105安全及妥適之照顧,應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
上開延長安置之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