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65號
B726M(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
抗告人因延長安置事件,對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6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5年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2月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惟抗告人
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參,依
前揭說明,
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