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廖述桄
吳宗諺
劉明昀
修再勳
呂景中
嚴彥銘
洪進興
徐東煌
李廷洲
蔡玲芳
鍾美森
共 同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萬3,9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91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8,610元(計算式:117,915元×2/3=78,61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305元(計算式:117,915元-78,610元=39,305元),扣除已繳之
聲請費3,000元,本件應補繳3萬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