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史墨威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勞動調解,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調解不成立,依法應
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33萬6,666元(計算式:6,720,166元+616,500元=7,336,6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378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8,252元(計算式:87,378元×2/3=58,25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26元(計算式:87,378元-58,252元=29,126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2萬4,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