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蔡啓裕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
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