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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陳亞筑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陳挹雯  



            陳威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成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陳成樵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陳挹雯與陳彥廷繼承,陳彥廷於114年1月20日死亡,由其子即被告陳威佐再轉繼承,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成樵之遺產等語。
二、並聲明(卷一第323頁、卷二第25、26頁):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成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兩造各三分之一比例分割。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挹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陳威佐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曾到庭答辯略以:請依法處理。如果各3分之1是符合法律規定,則持有財產沒有問題,但不知附表一編號6、7為何要分列且分為各3分之1,這對被告陳威佐管理陳彥庭1-6樓的產權產生問題,應將附表一編號6、7分給被告陳威佐,再由被告陳威佐各補償50萬元予另兩名繼承人,因被告陳挹雯長期霸佔這棟房子且私自更換門鎖,然電梯、水電等費用仍向被告陳威佐要錢,造成被告陳威佐之損失,互相扣抵後,認為只要各自補償另兩名50萬元即足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現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卷一第39至50頁)、存摺封面及內頁、存單、對帳單、股票、合夥契約書、證券存封面及內頁、基金交易對帳單、保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證明書、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卷一第51至289、295至311頁)、附件13至17即通知書、支票、存款餘額證明書、個人資產管理報告(卷一第359至361、368至376頁)為證,且有全戶戶籍資料(卷一第23至25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函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卷一第31至33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函暨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卷一第290至291頁)在卷可稽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前開遺產,即屬有據
三、遺產之分割方法:
 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成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予准許,己如前述。再本院考量附表一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將附表一編號1至9號所示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核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且兩造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並無不利益情形,至被告陳威佐雖希望附表一編號6、7之不動產分歸其一人所有,由其各補償50萬元予其他繼承人云云,惟其並未就附表一編號6、7之市價為何及該補償數額係屬公平合理提出證據證明,所提之分割方案自難採憑;至附表一編號10至41之遺產則按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分配予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人而言均屬公平、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本件事實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成樵之遺產(卷二第25、26頁)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公館段62-24號地號、面積:1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295-296頁)
面積因地籍圖重測,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OO段62-97地號、面積:74.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297-298頁)
面積因地籍圖重測,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9/100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299-300頁)
4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0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301-302頁)
5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號房屋(臺中市○區○○街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7、11(卷一第284、311頁)
6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10(卷一第307-308頁)
7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10(卷一第309-310頁)
8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31.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303-304頁)
9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88.2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6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件9(卷一第305-306頁)
1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8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4(卷一第368頁)
1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357萬0635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1頁)

12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號
30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5(卷一第369頁)
13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2621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2頁)
14
定存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00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5頁)
15
定存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50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5頁)
16
定存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00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4頁背面)

17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1214萬550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一第53頁、卷二第63頁
18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51萬9275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一第56頁、卷二第64頁

1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40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6(卷一第370頁)

2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4536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7頁)、卷二第65頁

21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CHP840
美金2萬0689.72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即約新臺幣63萬0912.32元,惟因匯率波動,仍以解約日匯率為準,以下以外幣計價者均同)

22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CHP036
澳元0.02元(即約新臺幣0.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3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美金2萬8004.43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4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美金3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5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美金3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6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美金3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7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美金3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7(卷一第371頁背面)
28
投資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萬7947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60-161頁)、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

29
投資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7萬7767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162-247頁)、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
30
投資
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19萬2345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
31
投資
明建土木包工業
49萬3442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附件4(卷一第248頁)
32
投資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花-貝萊德永續能源基金A2(美元)
992.7000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9頁)
33
投資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花-貝萊德世界科技基金 Hedged A2澳幣
2178.08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59頁)
34
投資
統一證券台中分公司三商電
7062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249頁)
35
投資
統一證券台中分公司中連
74614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249頁)
36
投資
積極成長基金
1萬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250頁)
37
保險
南山人壽美年發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543萬867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4(卷一第252-272頁)、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
38
款項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總行陳成樵信用卡溢繳款
31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3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卷一第49頁)、該銀行函文(卷一第378頁)

39
股利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現金股利
8萬687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3(卷一第359頁)
40
股利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17萬157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3(卷一第360頁支票影本)
41
股利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4915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件13(卷一第361頁支票影本)
42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6727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一第371頁背面

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陳挹雯
1/3
陳亞筑
1/3
陳威佐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