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續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富達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請求人即
被告與
相對人即原告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於訴訟中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重新審理)事件,請求人起訴未據繳納
聲請費。
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請求人於
本件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1,333元(即相對人於原案已繳納之裁判費452,000元,因和解成立依據同法第84條第2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之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