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林明正(即正榮企業社)
被 告 陳易道
一、
本件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提出(
繕本逕寄
被告訴訟代理人):
1.原告114年8月27日
陳報狀附表僅列1-17項,似有缺漏,請重新提出完整損害賠償明細表,並計算加總損害金額、更正特定聲明。
2.請陳報火險理賠情況,如訴訟中,請陳報案號及結果。
3.原證21維修單(卷187頁),是否項次2、「4」、7、10、13、15、17、19-23為工資,其餘為零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