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尚仁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合法性要件,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二、查,
本件被告莊尚仁為原告之董事(同時為董事長),此有本院查調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31-133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
堪認為真。然,
觀諸本件民事
起訴狀所載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原告所提出民事
委任狀其上之
委任人簽章(見本院卷第11、17頁),可認係由莊尚仁代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然不符合
上開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原告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合法性要件,逾期未補正,即認其起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