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84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74,355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
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2月18日,
核屬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施行後之
法律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884元,原告僅繳納176,384元,尚欠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