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達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宣判,茲因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而
被告全體董事有三人,並未全體送達,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
法定代理人(董事)之
戶籍謄本正本。
四、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原告補正
上開事項後,另定期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