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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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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鎧鉦鋁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杰霖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謝美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設立於民國83年3月28日,被告則為原告公司之股東,並於公司設立起至92年11月12日止、93年8月16日起至96年8月8日止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被告於96年9月14日起已非原告公司之董事或股東,惟仍繼續於原告公司擔任財務會計人員。被告擔任原告公司會計財務人員之期間係自96年8月9日起至104年2月4日止,然被告於97年1月8日起至99年3月22日止之期間已非原告公司之董事,竟擅自自原告公司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臨櫃領取現金如附表一所示,共新臺幣(下同)4,247,167元;自97年1月2日起至99年2月24日止,擅自臨櫃自系爭帳戶提領款項如附表二所示,共2,001,965元,其中有1,206,600元於取款後即匯至被告帳戶內;自97年2月14日起至99年3月22日止,擅將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共827,000元,分別存入被告名下(帳號:0000000000號)及原告公司股東即訴外人陳博潛名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前開侵占金額共計7,076,132元。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侵占之款項。爰擇一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76,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係被告與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陳正勝所設立,股東除被告、陳正勝外,其餘被告與陳正勝之子女即訴外人陳維庭、陳玥彤、陳柏潛,並雇用被告胞弟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杰霖為員工。被告前因擔心無法清償所經營之康寶藥局貸款債務,為求脫產而與何杰霖約定將財產借名登記在其名下,故於88年11月23日將原告公司負責人變更為「何坤誠」即何杰霖,另將名下原告公司股份全數登記予何杰霖,是被告仍為原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掌握原告公司之大小章及銀行存摺。嗣因認不會再遭催討債務,被告於93年8月16日將原告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被告,並將借名登記在何杰霖名下之股份全數變更登記為被告所有;又被告因認不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將股份移轉至他人名下,可使勞健保投保薪資下修,故與何杰霖約定,自96年8月9日起由何杰霖擔任原告公司負責人,並將被告及陳維庭、陳玥彤、陳柏潛名下股份全數借名登記在何杰霖名下,因未能成功降低勞健保薪資,故被告自96年9月14日自原告公司退保,另掛名在訴外人煌詮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煌詮公司)而以最低薪資投保勞健保至煌詮公司終止掛名即104年間止,被告因而於104年2月4日改回原告公司投保,並延續至111年5月30日退休止;何杰霖為求參加公司分潤,故於98年間請求被告實質轉讓原告公司半數之股份予其,被告考量子女未來沒有要接工廠及與何杰霖間親情,故決定將原告公司之硬體設備及全部股份贈與予何杰霖,惟資金部分由被告取回,何杰霖須自行籌措經營原告公司所需之資金,故被告自98年9月起至99年3月間將原告公司之票據債務結清,並將原告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提領完畢,即將經營權交予何杰霖,由何杰霖自行向銀行貸款。是以,被告於96年起至99年間均係原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實質享有全部股份,得自由處分公司資產,故被告自原告公司帳戶提領、轉匯款項自不構成侵占公款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縱認被告行為成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然原告於99年3月間即已知悉被告行為,遲至114年2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時效期間,另回溯15年前所發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部分亦已罹於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公司之董事;被告自系爭帳戶內臨櫃領取現金如附表一所示,共4,247,167元;臨櫃自系爭帳戶提領款項如附表二所示,共2,001,965元,其中有1,206,600元於取款後即匯至被告帳戶內;又將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共827,000元,分別存入被告名下帳戶及陳博潛名下帳戶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存款存入憑條(本院卷第43至56、63至118、121至160、163至182、185至200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94頁),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76,132元,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擅自從系爭帳戶盜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款項,侵占共7,076,132元等語,然被告否認所為侵占原告公司款項,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有侵占款項之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而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原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被告勞保職保被保險投保資料表、印鑑掛失及變更印鑑大小章資料、股東同意書、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何杰霖戶籍謄本、何杰霖即何坤誠簽名、台中商銀帳戶、申請書、放棄投保勞健保聲明書、離職協議書及無欠薪說明書(本院卷第19至42、303、355至378頁),及舉證人湛松潤之證詞為證。然查:原告公司於97年1月8日起至99年3月22日止之期間,僅有系爭帳戶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0頁),又觀之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表所示(本院卷第43至56頁),系爭帳戶內款項經被告密集提領、轉匯款項後,至99年3月22日止,系爭帳戶內款項餘額僅5,659元,是如被告係無權或未得同意而擅自提領、轉匯原告公司系爭帳戶內款項,於原告公司僅使用該帳戶,又該帳戶款項僅餘千元之情況下,原告顯無可能至112年2月17日始發現上情而辦理印鑑掛失、變更印鑑,是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權擅自提領、轉匯款項等情,已非無疑。
 ⒊況原告於起訴時先稱:原告係於112年2月17日始發現被告侵占公司款項,因而辦理印鑑掛失、變更印鑑等語(本院卷第12頁),嗣經被告聲請本院向台中商業銀行函查之原告公司開設帳戶、設定借款擔保之資料,台中商業銀行於114年7月21日以中業執字第1140021331號函(本院卷第307頁)回覆:「何杰霖於98年9月23日以鎧鉦公司名義開立帳戶」後,原告復於114年9月17日具狀改稱:何杰霖於98年10月起即發現被告有自系爭帳戶提領款項之行為,故於98年10月20日、同年月27日向台中商業銀行開立活儲帳戶及支票存款帳戶,原會計作業則仍由被告處理等語(本院卷第352頁),並提出申請書(本院卷第369至370、373至374頁)為證,是原告之主張已有前後不一之處,且如原告於98年10月起已知被告有自系爭帳戶提領款項之行為,又被告所為乃係侵占公司款項行為,原告當無可能任由被告繼續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是原告主張悖於常情,難以採信。
 ⒋又證人湛松潤於本院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伊是鋁台精機廠的董事長,鋁台精機廠與原告公司業務往來超過20年,鋁台精機廠係由總經理出面與原告公司洽談、簽約,伊沒有出面;伊僅有保存104、106年買賣契約,契約上原告公司負責人是何杰霖;伊不知道原告公司股東事務及出資股東為何人等語(本院卷第464至466頁),是證人湛松潤並不知悉被告有無權限提領、轉匯原告公司系爭帳戶內款項等情,且本件事發時間為99年3月22日前,是證人湛松潤所提104、106年買賣契約與契約上負責人簽名為何人,自與本件無涉,而原告提出之離職協議書及無欠薪說明書係111年間書立,亦與本件無涉,是均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證明。
 ⒌再被告就其所辯聲請傳喚證人王靜怡、鄭瓊瑤到庭為證,證人王靜怡於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伊是煌詮公司之負責人,伊與被告是朋友,因前受被告委託,於97年至104年間將被告之勞保等寄放在煌詮公司,被告沒有實際在煌詮公司工作,伊不清楚為何被告要將勞保等寄在煌詮公司;被告於96、97年間有經營原告公司,伊不清楚原告公司負責人是否有變更,亦不清楚負責人變更後由何人經營原告公司業務、財務或人事等語(本院卷第407至412頁),是依證人王靜怡所述,可知被告並未實際在煌詮公司工作,且於96、97年間仍有經營原告公司,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是被告所辯,應屬有據;又證人鄭瓊瑤於同期日證稱:伊前是景德企業社老闆,景德企業社自81年或83年起至111年間與原告公司有研磨拋光之商業上合作,原告公司之前是被告當負責人,何杰霖則在公司幫忙,伊記得議價、交易數量、價格、細節等都是跟被告聯繫,何杰霖則負責送貨至景德企業社工廠,是自某一年起,被告才將公司全部給何杰霖;伊是於何杰霖送貨到工廠時,經何杰霖告知才知道被告要把原告公司給何杰霖,自該時起,景德企業社即轉由與何杰霖接洽;何杰霖向伊表示因被告要將周轉金即公司內部款項收回,何杰霖沒有周轉金,故須向台中商銀貸款當公司周轉金,蓋原告公司前是被告在經營,公司交給何杰霖後,被告可將公司款項收回是當然之理,伊與何杰霖討論沒有周轉金的話,客戶開的支票請現款要扣5%,如有週轉金就不用扣5%,何杰霖因此跟伊討論到要向銀行貸款當周轉金等語(本院卷第412至412頁),可知原告公司前由被告經營,嗣被告雖將原告公司交予何杰霖經營,惟被告與何杰霖就原告公司內部款項歸被告所有,應由何杰霖另行籌措原告公司資金等情達成合意;綜以原告提出之台中商業銀行開立活儲帳戶及支票存款帳戶申請書(本院卷第369至370、373至374頁),可證何杰霖為原告公司之經營,於98年10月20日、同年月27日以原告公司名義申設帳戶(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支票存款戶帳號:00000000000),且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之備註並記載現有存款除上開活存帳戶內之46,684元,另有200萬元、50萬元,合計250萬元之款項,前開款項既與系爭帳戶無涉,且合於證人鄭瓊瑤上開證述,益徵何杰霖自被告取得原告公司經營權後,應另行籌措資金以經營公司。是以,被告抗辯其就系爭帳戶內款項有處分權限,應堪採信。
 ⒍綜上,原告既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循據前開說明,其主張被告提領或轉出系爭帳戶內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款項係侵占原告公司款項,屬不法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公司7,076,132元,難認有理。
 ㈢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76,132元,為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就系爭帳戶內款項有處分權限等情,業經認定如上,則被告提領或轉出系爭帳戶內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款項自非無法律原因,是被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7,076,132元,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76,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1
96年8月22日
45,000元
2
96年8月27日
30,000元 
3
96年8月30日
20,000元 
4
96年9月6日
20,000元 
5
96年9月10日
30,000元
6
96年10月3日
10,000元 
7
96年10月11日
80,000元 
8
96年10月12日
30,000元 
9
96年11月6日
40,000元 
10
96年11月12日 
20,000元 
11
96年11月15日
30,000元 
12
96年11月15日
30,000元 
13
96年12月3日 
30,000元 
14
96年12月6日 
20,000元 
15
96年12月7日 
150,000元 
16
96年12月10日 
55,000元 
17
96年12月12日 
20,000元 
18
96年12月13日 
50,000元 
19
97年1月8日
50,000元
20
97年1月11日
50,000元
21
97年1月15日
30,000元
22
97年2月1日
60,000元
23
97年2月19日
20,000元
24
97年2月22日
18,000元
25
97年3月6日
10,000元
26
97年3月10日
30,000元
27
97年3月17日
14,359元
28
97年4月7日
37,000元
29
97年4月28日
30,000元
30
97年5月5日
295,000元
31
97年5月8日
32,600元
32
97年5月9日
35,000元
33
97年5月12日
20,000元
34
97年5月23日
46,000元
35
97年6月27日
50,000元
36
97年6月27日
20,000元
37
97年7月10日
40,000元
38
97年7月29日
65,000元
39
97年7月23日
50,000元
40
97年7月31日
11,000元
41
97年8月5日
5,000元
42
97年8月11日
50,000元
43
97年9月9日
25,000元
44
97年9月15日
100,000元
45
97年9月22日
70,000元
46
97年10月8日
30,000元
47
97年10月9日
60,000元
48
97年10月15日
20,000元
49
97年10月21日
10,000元
50
97年11月10日
65,000元
51
97年11月12日
20,000元
52
97年12月5日
5,000元
53
97年12月10日
50,000元
54
97年12月11日
10,000元
55
97年12月15日
30,000元
56
97年12月22日
20,000元
57
98年1月5日
20,000元
58
98年1月8日
20,000元
59
98年1月9日
50,000元
60
98年1月16日
50,000元
61
98年2月2日
20,000元
62
98年2月4日
10,000元
63
98年2月10日
35,000元
64
98年2月16日
20,000元
65
98年3月10日
18,000元
66
98年3月16日
30,000元
67
98年3月23日
30,000元
68
98年3月27日
20,000元
69
98年4月8日
20,000元
70
98年4月9日
10,000元
71
98年4月10日
50,000元
72
98年4月13日
10,000元
73
98年4月14日
20,000元
74
98年4月15日
39,322元
75
98年4月23日
10,427元
76
98年5月4日
5,000元
77
98年5月8日
110,000元
78
98年5月11日
30,000元
79
98年5月14日
30,000元
80
98年5月19日
50,000元
81
98年6月10日
35,000元
82
98年6月11日
5,000元
83
98年6月19日
20,000元
84
98年6月22日
20,000元
85
98年6月30日
20,000元
86
98年7月10日
60,000元
87
98年7月21日
20,000元
88
98年7月31日
15,117元
89
98年7月31日
20,000元
90
98年8月10日
80,000元
91
98年8月14日
15,000元
92
98年9月4日
100,000元
93
98年9月15日
20,000元
94
98年9月16日
150,000元
95
98年9月30日
24,620元
96
98年10月9日
50,000元
97
98年10月16日
10,000元
98
98年11月2日
10,000元
99
98年11月6日
10,000元
100
98年11月6日
20,000元
101
98年11月10日
50,000元
102
98年11月12日
5,000元
103
97年11月17日
10,000元
104
98年11月20日
20,000元
105
98年11月30日
18,000元
106
98年12月7日
5,000元
107
98年12月10日
170,000元
108
98年12月11日
10,000元
109
98年12月14日
10,000元
110
98年12月15日
10,000元
111
98年12月17日
5,000元
112
99年1月4日
10,000元
113
99年1月5日
12,000元
114
99年1月6日
15,000元
115
99年1月7日
20,000元
116
99年1月18日
10,000元
117
99年1月22日
2,000元
118
99年1月26日
15,000元
119
99年1月28日
2,500元
120
99年2月2日
20,000元
121
99年2月6日
10,000元
122
99年2月12日
20,000元
123
99年2月22日
10,000元
124
99年3月1日
30,000元
125
99年3月5日
15,000元
126
99年3月8日
14,222元
127
99年3月11日
10,000元
128
99年3月19日
5,000元
129
99年3月22日
7,000元
合計
4,247,167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金額
匯入謝美鈴帳戶
1
97年1月2日
51,750元
否
2
97年1月15日
30,000元
否
3
97年1月30日
30,000元
是
4
97年1月30日
30,000元
是
5
97年1月30日
5,000元
否
6
97年2月4日
100,000元
是
7
97年2月4日
4,305元
否
8
97年2月5日
40,030元
否
9
97年2月27日
150,000元
否
10
97年3月5日
50,030元
是
11
97年3月5日
10,030元
否
12
97年3月18日
20,030元
否
13
97年4月29日
20,030元
否
14
97年4月29日
5,030元
否
15
97年4月29日
30,030元
是
16
97年4月29日
10,030元
否
17
97年4月30日
5,030元
否
18
97年5月7日
30,030元
是
19
97年6月30日
10,000元
是
20
97年6月30日
30,000元
是
21
97年8月4日
30,000元
是
22
97年8月4日
50,000元
是
23
97年8月4日
6,530元
否
24
97年8月7日
20,000元
否
25
97年9月2日
3,000元
否
26
97年9月2日
50,000元
是
27
97年9月15日
10,030元
否
28
97年9月16日
13,000元
否
29
97年10月2日
20,030元
是
30
97年10月8日
5,030元
否
31
97年10月13日
24,000元
是
32
97年10月28日
80,000元
是
33
97年11月5日
20,030元
是
34
97年11月10日
5,000元
否
35
97年11月12日
10,000元
否
36
97年11月24日
30,030元
是
37
97年12月1日
10,030元
否
38
97年12月5日
5,030元
否
39
97年12月24日
30,030元
是
40
98年1月5日
10,000元
否
41
98年1月21日
40,030元
是
42
98年1月21日
50,030元
是
43
98年2月4日
6,530元
否
44
98年3月4日
6,500元
否
45
98年3月13日
20,030元
否
46
98年3月19日
10,030元
是
47
98年3月20日
50,000元
是
48
98年4月6日
6,530元
否
49
98年4月7日
50,030元
否
50
98年4月15日
20,030元
否
51
98年5月5日
6,030元
否
52
98年5月5日
15,030元
是
53
98年5月21日
30,030元
是
54
98年5月25日
30,030元
否
55
98年6月4日
6,030元
否
56
98年7月6日
45,030元
否
57
98年7月7日
10,000元
是
58
97年7月7日
6,000元
否
59
98年7月21日
30,030元
是
60
98年7月28日
10,030元
否
61
98年8月10日
20,030元
是
62
98年8月10日
2,530元
否
63
98年8月20日
20,030元
否
64
98年9月8日
10,000元
否
65
98年9月8日
20,000元
是
66
98年9月15日
40,000元
是
67
98年10月6日
50,000元
是
68
98年10月9日
36,030元
否
69
98年10月12日
10,030元
否
70
98年10月28日
20,030元
是
71
98年10月28日
30,030元
是
72
98年11月12日
50,030元
是
73
97年11月17日
15,030元
否
74
98年12月7日
10,000元
否
75
98年12月22日
20,030元
是
76
99年1月5日
15,030元
是
77
99年1月20日
12,030元
是
78
99年1月27日
30,000元
是
79
99年1月29日
30,000元
否
80
99年2月24日
20,000元
是
合計
2,001,965元
1,206,600元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金額
受款人/帳戶
1
97年2月14日
2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2
97年2月19日
55,000元 
陳博潛/0000000000 
3
97年3月5日 
3,000元 
陳博潛/0000000000
4
97年3月14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5
97年4月29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6
97年5月7日 
3,000元 
陳博潛/0000000000
7
97年5月15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8
97年7月1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9
97年7月23日 
4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0
97年9月15日 
6,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1
97年12月15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2
98年6月3日 
50,000元 
陳博潛/0000000000
13
98年10月16日 
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4
99年1月13日 
2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5
99年3月17日 
2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16
99年3月22日 
430,000元 
謝美鈴/0000000000 
合計
8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