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賴金城等11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萬6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