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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反訴
原告 予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家騏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軒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萬4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