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依本院民國114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528元,原告除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餘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
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各在卷
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