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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被      告  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錦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本院民國114年度補字第219號裁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528元,原告除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其餘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各在卷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