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王瀚隆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46萬7,885元。 理 由 一、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 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將本金新臺幣(下同)2,274萬8,928元,及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18日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6萬7,885元(計算式詳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一(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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