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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謝賀全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049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相同,確實牽涉本件之裁判。且兩造亦均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