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盧冠名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34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6534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