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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張庭瑄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