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陳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部分第二項」(即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4至15行)所載「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9月26日亡故」,應更正為「廖心慧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9月23日亡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