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紀鳳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3,3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