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邱繼賢
原 告 邱靖絜
邱靖棠
邱燦鏞
邱耀宗
邱耀亭
被 告 邱耀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8萬715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萬1018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
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⒈確
認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經核原告兩項聲明之
經濟目的同一,均係回復
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準。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2198萬715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8萬7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0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9萬2994元,尚應補繳13萬10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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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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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 | | |
附件:
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及土地,於114年4月間交易價格為新臺幣230萬元(面積69.84平方公尺),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建物型態(二層樓
透天)、相同屋齡(52年)、建物總面積相近
等情,認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前開建物交易之平均價格,計算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117.99(45.60+55.80+10.20+6.39=117.99)平方公尺,認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388萬5696元(計算式:【(230萬元÷69.84㎡)×117.99㎡≒388萬5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建物及土地,於113年11月間交易價格為新臺幣1500萬元(面積116.80平方公尺),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建物型態(二層樓透天)、相同屋齡(53年)、建物總面積相近等情,認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前開建物交易之平均價格,計算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140.95(53.51+72.21+15.23=140.95)平方公尺,認定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810萬1455元(計算式:【(1500萬元÷116.80㎡)×140.95㎡≒1810萬1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合計:2198萬7151元(388萬5696元+1810萬1455元=2198萬7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