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喜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萬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21萬352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