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美好
陳美芳
陳美香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7萬9549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