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吳孟瑩
賴致宏
劉盈均
林彥汝
楊惠琪
楊勝雄
洪憲政
莊秀馨
李博恩
劉家興
陳盈如
共 同
李思怡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江沂真、陳祝芳、陳嘉雯與
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具狀就
本件訴訟聲請參加訴訟,
惟均未繳納裁判費(僅有另名聲請人廖彥雯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177頁收據),茲命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