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日榮資產管理企業社
上 訴 人 陳焜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康林老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禎護理之家即林小娟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