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榮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原告既
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