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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如  
被      告  榮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9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