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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謝佳妤  
            陳翊瑄  
被      告  富邦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慶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富邦建材有限公司、林慶春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17,57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邦建材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23日邀同被告林慶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中期放款中期擔保放款新臺幣⑴500萬元、⑵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3年7月29日至116年7月29日(見借據第1條),借款利息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⑴3.96%(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72%+3.96%=5.68%)、⑵2.8%(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72%+1.08%=2.80%)機動計息(見借據第2條第1項),如利率調整時,均比照機動調整。並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見借據第3條第1項第2款)。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見約定書第5條第1項)。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見約定書第4條)。原告已依約於113年7月29日撥付借款詳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富邦建材有限公司自114年4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⑴3,828,530元、⑵3,789,0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經催告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未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貸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2份、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2份、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催告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61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富邦建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林慶春為被告富邦建材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富邦建材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帳號
計算期間
年息
1
1,250,000

957,136
114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0000000000
3,750,000

2,871,394
000000000000
2
1,250,000

947,258
2.8%
000000000000
3,750,000

2,841,782
000000000000
合計
10,000,000
7,617,570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