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浩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有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理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6,644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