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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綠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麗香    住苗栗縣○○鄉○○村000鄰○○街00                          巷0○0號
被      告  鄭吉宏    住苗栗縣○○鄉○○村000鄰○○街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93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庭期前15日具狀陳明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表及各筆請求金額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公示送達加計20日後未經合法送達,且裁判費漏未繳足,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二、次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1萬648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揆諸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數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9萬5024元(計算式:本金601萬6487元+起訴前利息7萬8537元=609萬5024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1934元,尚應補繳936元(計算式:7萬2870元-7萬1934元=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起訴狀內未陳明計算利息依據之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何,亦未附具各筆請求金額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茲命原告於庭期前15日具狀陳明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再開言詞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1
40萬元
228,675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0萬元
121,789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0萬元
852,833元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60萬元
914,696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0萬元
487,160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
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00萬元
3,411,334元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00萬元
6,016,487元



 
附表二: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萬8,675元)
1
利息
22萬8,675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7月24日
3.075%
2,966.82元
2
違約金
22萬8,675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0.3075%
240.81元
小計
3,207.63元
項目2(請求金額12萬1,789元)
1
利息
12萬1,789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7月24日
3.075%
1,580.09元
2
違約金
12萬1,789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0.3075%
128.25元
小計
1,708.34元
項目3(請求金額85萬2,833元)
1
利息
85萬2,833元
114年2月18日
114年7月24日
2.72%
9,977.91元
2
違約金
85萬2,833元
114年3月19日
114年7月24日
0.272%
813.49元
小計
1萬791.4元
項目4(請求金額91萬4,696元)
1
利息
91萬4,696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7月24日
3.075%
1萬1,867.24元
2
違約金
91萬4,696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0.3075%
963.25元
小計
1萬2,830.49元
項目5(請求金額48萬7,160元)
1
利息
48萬7,160元
114年2月21日
114年7月24日
3.075%
6,320.4元
2
違約金
48萬7,160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0.3075%
513.02元
小計
6,833.42元
項目6(請求金額341萬1,334元)
1
利息
341萬1,334元
114年2月18日
114年7月24日
2.72%
3萬9,911.67元
2
違約金
341萬1,334元
114年3月19日
114年7月24日
0.272%
3,253.95元
小計
4萬3,165.62元
合計
609萬5,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