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洋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陳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邱淑卿  

            顏丞佐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包括事實範圍、情節輕重等等)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正確性等考量,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