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綠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邱淑卿
顏丞佐
國傑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塗秉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明澂律師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
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本件被告是否須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包括事實範圍、情節輕重等等)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
適、正確性等考量,
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