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盧鴻文 盧冠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17,16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4,2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田川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邀同被告盧冠伯、盧鴻文、盧冠名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並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本金,並分別約定到期日如附表所示,如附表1至12所示之借款,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原告之 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1.46%, 嗣後每1個月機動計算,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田川公司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最後計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華南銀行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 存證信函影本、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企業戶新臺幣放款 適用利率標準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5頁), 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 迄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除第一審 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 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新臺幣/民國) | | | | | | | | | | | |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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