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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婉楨  
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  
被      告  盧鴻文  
            盧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17,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4,2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田川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邀同被告盧冠伯、盧鴻文、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並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本金,並分別約定到期日如附表所示,如附表1至12所示之借款,利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借款,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1.46%,後每1個月機動計算,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田川公司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最後計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華南銀行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存證信函影本、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企業戶新臺幣放款用利率標準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5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 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新臺幣/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計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2,175,289元
1,759,309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8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663,908元
547,636元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8年5月24日止
114年4月24日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792,000元
653,301元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8年5月29日止
114年4月29日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792,223元
653,483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8年6月5日止
114年5月5日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761,233元
1,452,790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
114年5月14日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115,335元
78,926元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8年6月27日止
114年6月27日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241,699元
195,476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8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73,768元
60,849元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8年5月24日止
114年4月24日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88,000元
72,588元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8年5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88,025元
72,614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8年6月5日止
114年5月5日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195,693元
161,420元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
114年5月14日
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12,815元
8,768元
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8年6月27日止
114年6月27日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
2,250,000元
2,250,000元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
750,000元
750,000元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
114年5月15日
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3767%計算。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9,999,988元
8,717,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