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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方天佑  
            黃鈺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生活制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被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