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原 告 李長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612元。
惟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7,352,200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嗣於114年11月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42,2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有該日民事變更聲明
暨陳報狀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0,0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40元,原告僅繳納87,612元,尚欠31,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