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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交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月紅    住○○市○里區○○○路000號      被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明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劉喜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偉奇律師
            黃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9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