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月紅 住○○市○里區○○○路000號 被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明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劉喜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偉奇律師
黃邦哲律師
本件再開辯論。並
定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9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
爰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