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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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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  
被      告  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萬51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3%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4151萬513元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114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之違約金,合計4164萬6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萬7376元,尚應補繳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151萬513元
1
利息
4,151萬513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46/365)
2.53%
13萬2,355.99元
2
違約金
4,151萬513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15日
(14/365)
0.253%
4,028.23元
小計
13萬6,384.22元
合計
4,164萬6,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