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萬51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5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4151萬513元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114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之違約金,合計4164萬6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萬7376元,尚應補繳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