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
被告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泉公司)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2125萬857元未還,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富泉公司清償2125萬857元及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利息。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富泉公司所在地為南投縣○里鎮○○里○○○巷00號,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