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陳成恩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9萬9,23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天能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6日邀同被告葉志忠、陳成恩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
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8年2月6日止,前12個月按月付息,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計算,另就遲延清償部分約定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天能公司自114年7月6日起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仍積欠本金899萬92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償還借款。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99萬9238元,及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認諾,
參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