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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74號 原 告 李家良 被 告 鄭名良
劉益亨
陳保成 黃偲維
任睿麟
胡昕宇
劉季賢 黃思偉
柯宗成
林彥宏
林金葵
陳威菖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4月21日14時50分整,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劉季賢、林金葵及柯宗成等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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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