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郭至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1565-6
1
744

002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3-9
1
1000

003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4-5
1
1000

004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5-0
1
1000

005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6-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