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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洪宜均即洪明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0-8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1-0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2-1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3-3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4-5
1
1000

00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98015-7
1
1000

00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X-1669-2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