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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吳志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御得香食品有限公司吳志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4年1月10日
255,100元
XG1889065

002
御得香食品有限公司吳志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4年1月25日
698,500元
XG1889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