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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黃𤧣𤧣  
            林碧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凱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
1
2250
黃𤧣𤧣所有
002
凱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2
1
1500
林碧珍所有
003
凱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5
1
50
黃𤧣𤧣、林碧珍公同共有
004
凱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6
1
50
黃𤧣𤧣、林碧珍公同共有
005
凱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7
1
50
黃𤧣𤧣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