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廣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元浩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公示催告。 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同日即114年6月25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